浅论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2020-07-06 10:57:31

浅论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作者:耿洁媛、宋伟国


  家庭是社会的个体组成部分,家庭的和睦,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安定。据权威部门统计显示,直至2009年,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介于29.7%—35.7%之间[1]。随着家庭暴力发生率的逐年增加,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法律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极大,不利于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且容易诱发刑事犯罪,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为此,国家通过《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对家庭暴力行为予以禁止,并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利予以特殊保护。但近年来,家庭暴力发生率的升高却无法与法院就家庭暴力作出离婚判决的数量成正比。究其根本,是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受到我国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男尊女卑”的心理,常常不愿将“伤疤”示于人前,由此错失了收集证据、保全证据的良机,导致证据灭失,才使家庭暴力案件囿于当事人举证难、法院认证难的困境,遭遇“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尴尬。


  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2]证据的基本功能,在于它具有证明一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作用。对于法律活动来说,证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帮助办案人员准确认定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找到正确适用的法律法规,从而作出正确裁决。在有关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的举证能够帮助法官尽快了解案件事实,厘清案件思路,查证暴力行为并对于受害人一方予以保护。但由于家庭暴力自身的隐蔽性和突发性等特征,导致家庭暴力证据的取证较其他案件更为困难,又因家庭暴力起诉的离婚案件难以认定并作出正确裁判,直接影响当事人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家庭暴力的证据收集与保全成为了解决这一审判难题的重要途径。


  证据收集,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的活动。[3]证据保全,即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或律师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4]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法律活动中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的基础工作。引申到家庭暴力的个案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从事法律活动的人员运用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实施程度、危害性大小、受害人一方获得社会和司法救济需求度大小等事实的前提。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法律对其作出如下划分:(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证据的表现形式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具体体现有: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过程中或此后,通过向妇联组织求助或向110报案等方式,请求第三方出面解决问题,妇联组织、派出所或有关调解机构作出的调查笔录,就可以作为书证使用。受害人因受暴力伤害到医院就诊,医院出具的验伤报告、伤情鉴定、门诊病历等也可以作为书证用于诉讼中。另外还有家庭暴力加害方为挽回感情,发出的短信息、写下的保证书、悔过书等,也都是属于书证的范畴。物证则包含了加害方在实施家庭暴力过程中使用的工具及工具上的血迹,受害人一方受暴力时被损害破损的物品等。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有其他家庭成员亲见或亲闻,或者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向亲戚朋友的事实阐述,就可能转化为有力的证人证言。最直观、最能连续性地体现家庭暴力过程的则是视听资料,包括了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的音频、视频等。这些证据的多样性,为受害人收集证据、保全证据,有效运用证据提起诉讼并获得公正裁判提供了契机。因此,受害人应当有意识地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收集和保全,且收集和保全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出现程序瑕疵。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家庭暴力受害人首先应当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敢于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敞开大门”,让其他家庭成员、周边的邻居甚至村委会、居委会知晓。此外,受害人也要懂得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向身边的亲朋好友讲述家庭暴力发生经过、自身受伤害的程度等情况,让身边更多的人知道受害人遭受了家庭暴力及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这样的做法,不仅可以及时阻止家庭暴力的升级,更为重要的是,其克服了家庭暴力隐蔽性的特点,使受害人在事后收集证人证言时更为有效。随着证人证言数量的增加,也可以有力克服这一证据种类作为单一证据时证明力较弱的缺陷,帮助法官在断案时灵活运用优势证据原则,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2、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学会积极运用社会力量,及时向村居委会、基层派出所、110报警中心、街道司法所、妇联组织、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12338投诉热线、法律168等政府机关或社会组织求助,力求维护自身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应当请求政府机关或社会组织在出面调解或提供帮助之时,及时全面地做好记录,如报案记录、出警记录、调解笔录、报案回执等。这些记录和回执都可以在日后的诉讼中作为书证使用,以确保受害人的权益得以保护。这是收集和保全家庭暴力证据的一种重要方式。


  3、受害人在遭受了家庭暴力以后,不管伤情严重与否,都应当及时到医院就诊,通过医生诊断,了解伤情,并保留医院开具的诊断书、门诊病历等书面证明伤情伤势的资料,以及为诊治伤情而支出相关费用的资料。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身边的亲友或自行拍下家庭暴力造成的伤痕照片,妥善保存,以备在此后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现今我国已有多个省市区的妇联组织成立了家庭暴力鉴定中心,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伤情鉴定的服务,使得受害人将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了解伤情,保全证据。随着家庭暴力鉴定中心社会认可度的提高,其出示的鉴定材料证明效力将有可能高于其他同类书证,因此,受害人可以在遭受家庭暴力后选择此种方式收集保全证据。


  4、有些加害人是由于习惯性酗酒、烦躁郁闷、情绪不稳等原因,向其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暴力加害人往往会在实施了暴力之后觉得愧疚,进而向受害人寻求谅解,而被谅解后又实施暴力。这种情况的家庭暴力往往具有间断性,加害人不会因为受害人的谅解而纠正错误。很多受害人挣扎在遭受暴力、接受道歉、作出原谅、再次遭受暴力这样的恶性循环中,痛苦不已,但却面临举证不能的困境。因此,受害人应当加强危机意识,尝试在接受加害人道歉的同时,要求加害人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立下誓言状、协议书等,以备将来用于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加害人在何时何地、如何实施家庭暴力、如何违背承诺等内容。此外,有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选择了“回娘家”,而加害人则选择了通过手机短信或上网聊天的方式,请求受害人的谅解,甚至威胁受害人回家,这些手机短信或者聊天记录就能证明受害人实施了或者持续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将这些短信或记录收集存储起来,并通过拍照、复制,将其内容固定成为书面形式。或者被害人也可以到公证机关对手机短信或者聊天记录的内容进行公证[5],从而达到保全证据的目的。


  5、视听资料是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其虽然不能单独或直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但视听资料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家庭暴力证据收集和保全中的重要性。通过视听资料,法官可以更直观和全面地了解家庭暴力的实施情况,还原事实真相。多次遭受家庭暴力并已具有诉讼意向的受害人,可以选择购买市面上出售的不易引起加害方注意的微型录音、录像设备,在不侵犯隐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证据加以收集和保全。[6]


  6、关注并利用公共设施存留的证据。随着我国社会进步,社会公共设施日益完善。一些现代化的城市道路、小区、行政机构、金融网点、安保单位、商业店铺等陆续安装了闭路监控、红外线监控等公共设施。有的小区从一进入大门,到每一个区间路段、每一个楼道口、电梯间、公共平台等均实行电子监控。有时这些监控设施会默默记录下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这些证据材料在当事人自己举证困难的时候,可以作为一个令人意外的补充证据,以填补证据链条的薄弱之处。


  除上述几种收集、保全证据的方式外,家庭暴力受害人也可以在遭受暴力导致心理受创的时候,寻求心理医生帮助,并在心理治疗过程中详细记录病情,以作为书证使用。或者受害人可以向报纸、杂志、电视等新闻媒体披露自身遭遇,引起社会关注,以利于收集证人证言、获得视听资料等。


  家庭暴力证据收集和保全方式的多样性,有利于为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老人和儿童提供强而有力的保护,进而有效地维护他们的人身权益,对家庭和谐生活的构建具有深刻的意义。受害人为证明自己健康权受到威胁和伤害所保留的不同种类证据,能够在诉讼中有效地构筑立体的证据网络,相互补充和印证,使受害人在维权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同时被害人手中所存留的证据材料,能够有效地威慑家庭暴力中的加害人,使其认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从而自觉遵守法律,尊重并逐步避免侵害家庭中处于弱势的家庭成员的权益。在立法、司法制度日臻完善的背景下,强调对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能够有效地教育和感化家庭暴力加害人,督促其改正不良行为,维护家庭成员的权益,促进各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以共同构建和睦家庭,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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