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修宪与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

2020-07-06 10:48:54

学习《宪法》修正案心得之一

作者:宋伟国 刘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共14条,约2000字。宪法修正案在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的同时,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等等。


  此次修宪虽然修改的内容文字不多,但可谓一字万金,字字重如泰山。这表明中国将联合国确定的被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广泛的基本权利观纳入宪政体系,是中国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一个飞跃,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性里程碑。


  宪法的修正,增加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等内容,使中国人权保护更加完整,与宪法已经确定的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原有内容形成体系。填补了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体系的空缺。


  众所周知,因为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异,几十年来人们习惯地认为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为标志的人权,似乎是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专利。加之,我国一直反对其他国家以人权为借口干涉中国内政,在人权领域长期与西方反华势力进行政治斗争,导致人们对于人权的概念不能全面客观的阐释,对于本来正当的人权事业发展不能给予正确的认识和参与。


  基本权利是一个广泛而中性的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涵和意义。


  对于基本权利,《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这是:“一个不精确的术语,一般用来表示国民基本自由或为政治理论家,尤其是美国和法国革命时期的政治理论家们所主张的自然权利”。《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基本权利是“个人拥有的较为重要的权利;人们认为,这些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不容侵犯或剥夺。……随着洛克个人主义学说的兴起,基本权利问题日益突出,引人关注。此后,基本权利被称为天赋人权,因而又常被称为人权”。


  从基本权利的定义来看,其所指的仅为古典意义上的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尚不能包括当今各国宪法基本权利结构中的所有内容。在人们对名称的使用上,也存在着概念的重叠与划分标准不统一的现象。西方国家笼统地将宪法所保护的权利统称为人权,我国则习惯地称之为公民权利,也有的将其称为民权。此外,还存在着三代人权的理论划分。


  三代人权的划分主要基于人权的发展历史,是依据享有权利的主体属于个体、集体还是国家与民族而进行的分类。其中第一代人权主要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国家所信奉,第二代人权以福利国家的观念为突出特点,第三代人权则是社会主义国家与第三世界国家的理论坚持。这是一种按照人权产生的年代、不同权利的价值属性及不同国家所秉承的意识形态上的差异而做出的划分。目前,在知识经济及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下的,各国的人权状况又有趋向一体化发展的新特点。


  我国此次修改宪法也正是顺应了世界人权发展潮流。


  我国作为联合国的创始成员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世界人权发展事业上越来越扮演更加积极和负责的角色。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联合国宪章》所称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作了系统而详细的阐述,其目的是确定一种“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


  制定《宣言》的历史背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浩劫,导致世界各国对人权问题的高度重视,并深刻地认识到尊重和保护人权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保障。


  其二,由于种种原因,战后制定的《宪章》虽然“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将“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列为联合国的宗旨,并规定为达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的宗旨,会员国负有与联合国合作的义务。


  1946年2月16日,经社理事会根据《宪章》第68条的规定,成立了人权委员会。从1947年初,人权委员会即开始起草《宣言》草案,直到1948年6月18日,人权委员会在第三次会议结束时正式通过了《宣言》草案。

1950年第五界联大作出决议,将每年的12月10日定为“世界人权日”。


  此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妇女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一系列条约,使国际人权事业有了进一步发展。我国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创始成员国和人权两公约的缔约国,肩负着发展人权事业的国际义务。


  此次修改宪法,加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尊重保护人权的内容,使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更加广泛和丰富,使“人权”这一基本概念正式确定为宪法概念,漳显了中国在人权领域意识形态观念的转变,不能不说是历史性进步和突破。


  但在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同时,由于国际政治的复杂性,一些国家,尤其是一些不愿意看到中国和平崛起的反华势力,利用人权问题试图干涉中国内政,阻挠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将本来是全人类共同价值观的人权事业搀杂政治色彩,这也是需要值得中国人民高度警惕的。


  我们欣喜地看到,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中国逐步确立了有自己特色的人权观,以更加积极、客观和负责的姿态推动本国及国际人权事业的进步。中国在发展人权事业的同时,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反对个别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搞对抗和干涉别国内政。中国强调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过程中,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生存权、生命健康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强调在人权发展过程中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强调经济发展是硬道理,是进一步改善人权状况的经济基础和保障,等等。这一系列主张是国际人权理念与中国国情有机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在人权领域不断探索的智慧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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