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明析产权的法律思考

2020-07-06 10:40:50

98年《广东律师》第4期

作者:宋伟国


       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成立的营利性经济组织,营利性地生产和服务是企业的本质特征。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往,企业改革的方向和要求不同,把工作重点放在"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加快企业的领导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改进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制度;继续缩减对企业下达的指令性计划;限期清理、撤销行政性公司;鼓励发展企业集团"等方面。十多年的企业改革实践证明,国务院七五、八五期间制定的"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等法规政策取得了可喜成效,但问题还很多,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代表的部分仍未能走出低谷。


       "江泽民总书记1995年5、6月份在上海、长春召开的企业座谈会上,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讲话,全面而深刻地阐明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任务,阐明了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必须处理好'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四个方面的辩证关系"。其中产权清晰是前提,是现阶段深化企业改革重点。


       一、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根据现有法律对民事权利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得以直接全面的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的内容是指企业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是指基于对某物的所有关系或占有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利。它本身并不是所有权,如国营企业只能对国家授权其进行经营的那部分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如上是依据现行法律对所有权的规定,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体系,学术界正在讨论的有关所有权的物权法体系大致还包括如下几部分:

       1、所有权。这是物权体系的核心,它本身是一种最重要的物权形式,同时也是物权的源泉。

       2、同益物权。这属于他物权的一种,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同益物权有以下几项:(1)地上权、(2)耕作权、(3)典权、(4)地役权。

       3、担保物权。这属于他物权的一种,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担保权有以下几项:(1)抵押权、(2)质权(质押)、(3)留置权。

       4、占有。这也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依外观上的事实对于占有予以一定保护的法律制度。

如上这些有关所有权的规定及物权法理论,将对理顺企业对物的支配关系发生重大影响。


       二、当前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束缚企业发展的主要表现

       1、国有企业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政企不分,严重制约企业发展。

       产权明朗化是商品经济所应有的特征。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主体拥有交换对象的所有权为前提。由于国有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并与国家授权其经营的那部分财产有特殊利益,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在交换、投资、租赁、承包等商品关系中也就存在着利益矛盾。市场经济要求人们对各类当事人在生产、投资、交换、分配中的产权予以明确的规定,用毫不含糊的产权规范去指导和约束自然人、法人的经济活动。

       2、财产效率与所有权矛盾。

       经济改革的基本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率,所有制改革所要解决的是生产资料或财产的效率(使用效率、配置效率和动态效率)问题。一方面在国有经济中,内在地关心财产效率的只有国家,其他人关心的只是财产的分配,缺乏普遍关心财产效率的内在动机。另一方面,现有的国有经济,尚无法形成评价财产效率的健全的社会机制。导致国有企业在生产资料市场上竞争的得失难以评判,也导致国家不得不采取政策性补贴或减免税利等不正常措施干预经济活动。

       3、作为所有者的国家"高积累"倾向与作为非所有者的公众"高消费"倾向的矛盾。

       在对企业放权让利的改革过程中,地方和企业被压抑的消费倾向得以释放。同时,国家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必须考虑积累,这就必然引发两种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积累倾向"。

       4、重财产权益,轻非财产性权益倾向。在产权重组及企业重组过程中,普遍存在重视实体性的财产权,忽视非财产性权益倾向。对于知识产权和非财产权等"无形财产"认识不足。企业谈债权就"色变",无法运用和正当发挥非财产权的效用。

       5、对管理和处分产权的灵活性和多样性认识不足。

       如果说,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到利改税的行政性扩权为国有制改革的第一次启动,从两权分离到普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国有制改革的第二启动,那么,以股份制为标志的产权变革则是国有制改革的第三次启动。在逐步深化的企业改革进程中,企业经营者不应固守以往的产权经营模式,应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的产权经营方式。


       三、对企业明晰产权的几点思考

       "如何使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制企业与市场机制兼容还是个未被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这也是一个历史性课题。经济体制改革正是要解决这个课题"。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改造的关键在于明确界定和理顺产权关系,改变原来国有财产无人负责的不正常现象。而如何理顺财产关系呢?

       1、产权建构。就是用逐步完备的法律法规对目前尚不明晰的产权予以界定,明确财产客体的性质,财产客体归什么样的主体占有,主体用什么形式占有和在什么程度上占有,如果主体对财产能行使完全的独立意志,它则对财产享有最高的、绝对的、全面的支配权,也可称为终极所有权。相对而言,如果主体对财产只行使部分的独立意志,享有部分的相对的支配权,那就是财产的使用权或限制产权。国有企业产权的重新建构,不仅要根据不同经济领域的主体的性质,按照占有方式的不同划分出财产终极所有权和限制所有权、所有权和使用权等,还要对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范围加以界定。并对上述产权在经济上的实现程序予以量化。

        产权建构以至于产权重组是国有企业重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产权重组事关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和发展问题。从近几年国有产权制度结构重组和改革的实践结果来看,要进一步促进产权重组和产权制度创新,必须注意解决如下几个问题:着力将所有权分离为终极所有权或限制性所有权,在明确终极所有者的最终控制权的同时,明确国有资产所在权主体,解决国有资产权产权界定不明而主体虚置的问题。划清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和托管机构的权限,保证国有资产依法有序地高效率运营和保值增值。

       2、在产权建构和重组过程中,在国家财产经营与企业职能经营权分离后,必须实行与之有关的几个分离:A、国家作为财产所者的职能与宏观行政管理的职能分离,B、国家财产收益与企业经营收益分离,C、公司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分离,D、股权与国家所有权的转换。早在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一针见血地指出,高度集中的传统经济充满着"官工"、"官商"、"官农"式的体制和作风,"片面强调经济工作中的地区、部门行政划分和管辖,以至画地为牢,以邻为壑,有时两个社会主义企业,社会主义地区办起交涉来会发生完全不应有的困难"。"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市场作用、分配平均主义严重以及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政企不分,经营者很难真正作到对国家负责;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负责主管部门的官员本身并非财产的所有者,他们不可能真正关心财产的增值,不会象真正的股东那样行事;企业靠政府条文来统一规定权、责、利的范围,不可能使三者统一起来,其结果,不是"权大责小"导致不负责任,就是"责大权小"导致不求有功但求无过。鉴于此,以国家财产经营权与企业职能经营权分离为主的几个分离势在必行。

       3、注重债的重组。

    所有权转移以什么作为标准,这不仅是物权制度极其重要的问题,也关系到债务的效力及履行。债的生效以合同生效为标志,债的履行以物权转移为标志,债的法律后果是由所有权转移形成的风险转移决定的。因此,企业在产权建构及重组过程中必须注重债的重组。债的重组既关系到负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又关系到国有企业产权重组和制度创新。债的重组应和企业重组相结合,建立债权转股及债务流动等交易机制,积极建立并发展债务市场、资本市场,促进产权交易和兼并、收购、吸引外资等产权制度改革。

       4、建立和完善资产评估机制,为产权明晰后企业制度的深层次改革配备中介服务性机构。建立一整套合理有序的资产评估标准,促进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量化转换,使多种形式的企业资产进入流通体制,发挥企业资产的最大效用。

释:

①徐杰主编《经济法概论》第42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章第四十八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④参见国务院1986年12月 5日发布《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

⑤《求索》杂志1998年第6期第71页。

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二、三节。李士伟、杜西川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用简释》第112、127、133页,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

⑦钱明星《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内容特点及物权体系》、《中外法学》1997年第二期。

⑧、⑩张国平《政企分开、理顺产权关系是国有企业深入改革的关键》、熊映梧主编《邓小平理论与中国改革开放》,黑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

⑨董辅祁《让公有制与市场机制兼容》,《经济学周报》第35期1988年8月28日。

⑾林文《发展直接融资,促进特区"二次"创业》、《求索》1998年第6期。

⑿唐海滨《有关法人法权的几个有争论性的问题》、《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

⒀《邓小平文选》第294页。

⒁佟强《建立物权制度体系对债权制度的影响》、《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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