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新刑诉法物证、书证保全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诉讼制度

2020-07-04 16:24:37

浅析我国新刑诉法物证、书证保全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诉讼制度

一九九七年六月

作者:宋伟国

       刑诉中物证、书证的保全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在我国现行的刑诉法中已有规定。前者指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为查清案件事实,对于在勘验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与案件有关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可予以扣押。后者指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二者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保全措施的主要内容,为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起保障作用、司法实践证明。刑诉法授权公检法三机关在不同诉讼阶段采取保全措施,对打击犯罪保障无辜很有必要,对三机关各自发挥职能作用起重要作用。但由于现行刑诉法在此方面规定得太笼统,加之,我国刑诉实际工作情况发展变化很快,现行法律规定已难以适应司法现实情况。暴露出如下一些问题;(一),刑诉法第八十四条仅规定对物品和文件予以扣押,而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或汇款能否采取保全措施没规定,扣押对象的范围窄。(二),对于在侦查阶段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在提起公诉和审判阶段三机关如何交接和审查没有具体规定,立法上虎头蛇尾,扣押行动没有监督核查机制,实践中滥用权利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三),在自诉案件中,审判机关能否使用扣押和查封权利没有规定,制约了审判职能的发挥,不利于保障自诉案件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四),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在保全物证、书证及保全财产中违法犯罪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以及被保全物品的善后处理工作无法可依,导致司法工作出现漏洞。

       一、我国新刑诉法在诉讼保全方面增加的新内容。

       我国新刑诉法吸收了以往的经验和教训,在公检法工机关依法及时适当地使用扣押、查封和冻结权利方百有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一)、在第二条我国新刑诉法的任务方面,增加了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内容,将财产权利同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同等对待,体现了新刑诉法对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视。

       (二)、第一百一十七条增加了内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三)、第一百一十八条修改后确定为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成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之内解除扣押、冻结,返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四)、第一百四十二条增加了新内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五)、第一百五十八条增加了新内容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六)、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自诉案件修改后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即对有关证据可以保全。

       (七)、第一百九十八条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交的应当将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八)、新增加了第二百零四条,其中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况在第(四)款中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三机关依法行使扣押、查封、冻结权利的性质和特点。

       (一)、证据保全。依据新刑诉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六节的规定,扣押物证和书证,以及侦查机关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既是侦查手段之一,也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保全性质,是我国诉讼法律制度中证据保全范畴的新生事物。公检法三机关保全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被保全物必须具备与案件有关联,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属性。超出此范围的不得保全。查询、冻始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必须是出于侦查犯罪的需要。

       扣押物证和书证,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所有的,也可以超出此范围,只要具备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和必要性。但在具体执行扣押工作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作到手续齐备。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仅限于犯罪嫌疑人所有的,不能任意扩军大范围,不得重复查封。

       (二)、财产保全。新旧刑诉法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保全均有规定。即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此规定附有严格限制,1.财产保全只能是在刑事附带的民事诉讼中进行,没有附带民事的刑事诉讼不得查封或扣押被告人财产。2.必须是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倩况下才可采取此措施。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一定必然引起财产保全措施实施,但法律也未禁止当事人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掌握的尺度在于人民法院是否认为有必要。

       刑诉法对于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是否应当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担保没有要求,对于查封或扣押不当给被告人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没有规定,对于被保全的财产能否拍卖也没有规定,笔者认为这些空白之处在相应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情况下应分别参照国家赔偿法和民事诉讼法办理。

       三、公检法三机关采取保全措施的关联性和连续性。

       公检法三机关依法采取证抱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尽管其各有特点,各个实施的阶段也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时;也是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种保全措施的目的和作用是一致的。

       对于侦查阶段扣押的物证、书证,包括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在提起公诉和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和法院都应依法审查.相互协调,通过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规范刑事诉讼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制度。

       人民检察院对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倾除扣押、冻结。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依据第一百九十八年的规定对于已被保全的财物应依法妥善处理,以避免因保全措施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四、关于司法工作人员在保全过程中违法犯罪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新规定。

       新刑诉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有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孳息情信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此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在保全活动中法律责任的专项规定,是我国刑诉法发展史上的立法突破,对预防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有重要作用。但此条文在表述上笔者认为仍不完善不确切,其中用赃款赃物替代被保全的物品、文件和财产,不规范,也不符合逻辑。被扣押、查封或冻结的财产,可能是赃物,也可能是被告人或其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司法工作人员只要非法侵占被保全的财物都应受到处分或处罚,而不应以赃款赃物这一狭隘概念来替代被保全的财物,并以此界定法律责任。

       此外,新刑诉法还将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作为将案件重新审判的理由,强化了法律责任制度。

       五、新刑诉法确立的保全制度与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区别。

       (一)、采取保全措施的主体不完全相同。人民法院是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唯一主体。而刑事诉讼中,有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不同阶段也具备采取保全措施的主体资格。

       (二)、民诉中的保会突出当事人的处分原则,以当事人的申请和财产担保作为提起保全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刑诉中的保全更强调国家干预,突出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能作用。

       (三)、民诉的保全措施是平等主体之间一方当事人针对另一方,体现诉讼平等原则,如保全错误也由申请保全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民事赔偿。而刑诉中的保全从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辜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宗旨出发,公检法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侦查、公诉和审判权,因此,如保全错误也不应由刑事被害人负责赔偿,而属于赔偿范畴。

       (四)、对于民诉中的财产保全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被保全一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提供反担保的形式而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而刑诉中的证据保全没有给当事人复议申请权。由于刑诉中被保全的标的物作为证据使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当事人不具备要求解除保全的能力,刑诉保全措施的强制力度大。

       六、新刑诉法施行后,在物证、书证保全和财产保全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越权保全、越阶段保全的误区

由于新刑诉法增大了公安和检察机关部分扣押和冻结的权利,司法实践中有可能造成侦查机关越权查扣或冻结在刑诉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六节规定范围之外的物品。比如,在没有附带民事的刑事诉讼中任意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未经审判,侦察或公诉机关擅自处理被保全的物品,等等。

       (二)、任意扩大保全范围的误区,比如,对于起不到物证书证作用的与案件本无关系的财产被任意扣押成冻结,对于本不属于赃款赃物的财产被随意查扣和收缴,等等。

        (三)、解除保全及对保全提出异议的误区

       我国新刑诉法并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针对物证、书证的保全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针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权。法律对解除保全的方式和步骤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旦保全不当的情况发生势必导致解除保全及对保全提出异议的要求形式,这方面的具体问题亟待在实践中摸索和总结。笔者建议刑诉法的配套规章是:犯罪嫌疑人对被保全措施可提出异议,审判机关不得因此而加重处罚。以保护被告人依法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七、学习贯彻新刑诉法,在对传物证、书让的保全及财严保全问题上应持有态度。

       (一)、认真学习贯彻刑诉法,全面领会立法意图,尤其要吃透刑诉法在诉讼保全方面的规定,历史的、发展的、比较的分析问题认识问题。

       (二)、为配合刑诉法的施行,呼吁尽快制定与刑诉法相配套的法规。建立建全公检法三机关关于扣押、查封、冻结的具体操作规程,使保全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全面、系统和科学的司法办案规程是规范具体工作行为的关键。

       (三)、三机关的司法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同时,三机关还应建立建全各自的自查自纠、相互监督及社会信访接待机制、新刑诉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制生活中的新生事物,各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一开始就一点不犯错误是不现实和不可能的。因此,虚心谨慎,认真研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并逐步解决问题,才能促使这部新法律更加完善更加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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