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之荣律所邱志强律师承办无罪辩护成功案例荣获省律协“2018年度律师典型案例”

2020-07-04 11:07:16

20191231102025314.jpg


  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邱志强律师获得广东省律师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邱志强律师办理的“张某诈骗罪无罪辩护”一案被评为“广东省律师协会2018年度律师典型案例”。邱志强律师秉持精益求精的标准,专长在职务犯罪、经济类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取得多个卓有成效的有效辩护案例。

  广东省律师协会“年度律师典型案例”系广东省律协面向广东全省近4万名律师发出年度典型案例征集通知,再对所征集的案例经过严格评选后确定,并将获选案例面向社会予以发布,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专业性、典型性和社会影响性。

  案件回顾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为广东AA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广东某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200万元作为公司运转资金及公司支付工程款等用途。出借人要求提供房产作为担保。被告人张某某提供了公司位于某产业工业园区的一块土地使用权及四处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物;同时提交了数据不实的公司报表给出借人。双方约定了高额利息。当借贷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时,因广东某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和不能提供银监局认可的信贷资质,故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担保公司总经理提出由张某某作为借款人,以其公司资产作为担保作为还款保证。由于不能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某某融担保公司遂要求张某某公司名为委托,实际以公司资产作为还款保证的委托公证。办完委托公证书的当天,某某融资担保公司将该笔款项分四次合计1200万元汇入张某某个人银行账户。

  合同履行期间,张某某公司向某某融担保公司还款144万元。由于张某某公司向银行贷款未办成,未能按约定清偿某某融担保公司的借款。张某某及其公司还有其他债务,公司资产被另案债权人向广州法院起诉申请了查封。2013年8月27日某市公安分局前往广州市将被告人刑事拘留,该案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另外加上其他一笔200万元的借款,涉案金额高达1400万元。

  案件焦点:

  根据《刑法》关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界定与情形,对照本案事实,本案应当是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案件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涉案金额1400万元,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作出有罪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5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2017年8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两被告人无罪。无罪判决后,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审理过程中,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无罪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生效。该案涉案金额高达1400万元,两被告人被羁押3年多,终获自由,除原审一审程序有罪判决外,邱志强律师受托代理第一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他程序参与诉讼辩护,取得满意辩护效果。司法实践中,往往检察院以撤回起诉替代法院的无罪判决。我国的无罪判决率极低,很多地方,特别是基层法院都实现了零无罪率。本案经过中级法院重审无罪判决、市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撤回抗诉、最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等司法程序,整个过程可谓一波三折,每个辩护意见都必须经得起严格审核及考验,无罪判决来之不易!本案也印证了中国司法改革所取得的进步!

  案例分析: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罪的区别

  利用签定经济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是当前较为多见的犯罪形式。这类犯罪往往同民事欺诈引起的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不易区分。司法实践中,不能把签定经济合同中的欺诈行为皆以诈骗论罪,也不能认为只要是经济合同形式就一律不涉及犯罪。当前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注意分清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基本界限。民事欺诈,是在民事活动中,故意地以不真实的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他人作出一定民事行为,从而达到、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诈骗罪是一骗取财物为目的,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使他人错误的认识而自愿交付本人或他人所有的较大数额财物的犯罪行为。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相同点在于:

  1、两者都可以发生在经济交往中;

  2、客观上都有欺诈行为存在;

  3、行为人对特定财物取得不法占有。

  两者的主要区别:第一、民事欺诈可以形成法律关系,虽然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可能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找犯罪虽然可以引起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双重法律后果,但就诈骗犯罪行为本身而言,根本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第二、民事欺诈人诈骗行为的目的在于引起被被欺诈人与自己或第三人进行一定的民事活动,从而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诈骗犯罪在主观上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虽然其诈骗行为在客观引起他人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诈骗犯罪本人没有承担约定的民事义务和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诚意。这一点是刑事诈骗与民事最本质的区别。

  认定经济诈骗罪,应重点审查行为人在经济活动中是否以骗取财务为目的。非法占有即违背财物人的意志而对财物实际控制,并不是诈骗犯罪构成独有的的要件。就特定财物而言,民事欺诈也能达成不法占有的状态。所以,从特定财物的非法占有这一结果形态,不足以区分民事诈骗与刑事诈骗行为的性质。关键要看行为人的主观上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如前所述,民事诈骗人采取诈骗行为的目的,在于影响对方的意思表示,其不正当利益须通过自己约定的民事义务的履行中间接取得;诈骗犯罪实施诈骗行为的目的,在于取得财物本身,其非法利益不是通过约定的民事义务来取得,而是由诈骗行为直接取得。

  由此可知,民事欺诈人主观上所追求的是因欺诈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实现。而诈骗犯对事先与他人约定的民事义务,从他主观上看是出于虚拟的,也根本无实际履行的实意。把骗取财物作为经济诈骗犯罪的主观要件,是从经济犯罪的特性出发,划清两种诈骗行为的根本界限。实践中只要掌握这一构成要件的审查认定,就不会混淆民事欺诈和经济诈骗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行为人骗取财物的犯罪目的 “以骗取财为目的”是构成经济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区别于民事欺诈行为的本质特征,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骗取财物”这一犯罪目的呢?犯罪目的是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实现必然要通过客观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表现出来。我们可以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来把握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因为,民事关系具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属性。民事诈欺是当事人在民事关系的约定中采用了诈欺的手段;经济诈骗犯则是以隐瞒事实真相和捏造虚假事实的方法,在一种民事关系的假象之下,达到其骗取财物的犯罪目的。所以,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在客观上有无履行合同的行为,便成为认定行为人有无诈骗目的客观标准。

  结语和建议:

  无罪辩护应遵循如下原则

  1、要特别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础上,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地研究分折,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如果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就要进一步分析如何其作无罪辩护。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师要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外,还要特别强调律师要认真进行调查取证,调取相关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等有利的证据。但律师尽量不要亲自调查,最好是申请法院或检察院调取,这样有利于降低执业风险。

  2、无罪证据要充分

  证据充分,是指律师对被告人无罪提供充分的证据。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因此,除了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被告无罪的意见、写明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和阐明。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应用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有力反驳。

  3、要慎重决策

  律师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特别慎重。之所以这样,因为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往往要冒比较大的风险,无罪辩护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事实和证据往往盘根错节,很难一时就看清。一般情况下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极低,所以慎重决定确有必要。如果冒然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会适得其反,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会被认为拒不认罪而加重刑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诈骗罪无罪判例理由小结如下:

  1、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无罪;

  2、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的区别;

  3、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即使客观上实施了“虚构借款理由”“隐瞒借款用途”等“骗”取借款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4、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被告人虽对事实有一定的夸大成分,但未达到刑法意义上“虚构事实”标准的,不构成诈骗罪。

20191231102031431.jpg

20191231102036654.jpg20191231102043839.jpg20191231102048893.jpg

在此,对本所邱志强律师承办的案件获得广东省律师协会“2018年度律师典型案例”表示热烈祝贺!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1001453

微信扫一扫,在线咨询

关注潮之荣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