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五审,律师扶弱同行

2020-07-06 11:15:17

一案五审,律师扶弱同行

一起历时三年民告官行政诉讼律师代理手记

作者:宋伟国 吴伟雄


    风雨中,来了一位伤心的妇女


    一九九八年九月的一个下午,夹杂着海咸味的大雨洒落在潮汕大地,冲刷着窗外尘封的窗楣。


    已是下午六时多,诺大的办公室已静悄悄,只剩我们俩。研究完明日开庭的案件后,我们长长地松了一口气。正要下班,办公室的玻璃门又被大力地推开,一位浑身湿透的农村妇女急匆匆地闯了进来,清冷的雨珠从她脸上滴落,似乎冷却不了她内心的焦灼。律师,我赶了很远的路找你们,救救我的孩子吧!,她大声地说出这句话,盖过了窗外的雨声,把我们重新吸引回桌案前。


    厄运突然降临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晚九时许,在某铁路公司作列车员的某艳如刚和一起下班的同事回到家中,忽然门外传来吱的一声汽车刹车响,随即十多人闯进门来,为首的是父母家所在地管理区的村干部。


    某艳如,你爸爸在哪儿?

    我刚下班回家,没看见他,有什么事吗?艳如回答。

    你爸撕了'计划生育透环单',既然你爸不在家,那你就跟我们去。

    我爸做了什么事我不清楚,为何让我跟你走。

    我们把你带回去,你爸才会来,这样才能找到他。

    那你们不就是把我当人质?

    就是把你作人质,好让你爸把你交换出来。


    面对如此蛮横的要求,艳如理所当然地拒绝了,在为首干部的指使下,十多人围住艳如,有人将她的双手用力拗到背后,有人猛拖猛拉她的头发,十多人七手八脚试图将艳如抬上停在门外的面包车。艳如本能地挣扎,一团人僵持在车门坎上,此时,哭声喊声混作一团,有人从后面用膝盖猛撞艳如的后腰,艳如当即感到嘭的一下震动,顿觉腰部麻木没有知觉,紧随着刀割般痛。艳如停止了挣扎,边哭边哀求我的腰,我的腰,但这凄惨的哭喊并未能使暴行停止,这帮人麻木不仁,强行把艳如拖到车上,随后把艳如拉到广东省某县某镇政府大院,关押在政府办公大楼底楼后侧车库改建而成的用铁栅栏围起的临时监所内。


    一关就是二天半,此时的艳如已无法坐起和站立,下半身瘫软,大小便失禁,神质恍惚。艳如也曾泪流满面向镇政府工作人员反复恳求让其到医院看病,而这一帮人却根本不顾艳如死活。艳如的母亲和亲友闻讯后多次赶到镇政府,再三向镇政府领导恳求,镇上的人提出要放人可以,但你们要签名承认我们没有打人才能放她出去。艳如母亲强忍心中痛苦,但始终未答应此想要颠倒黑白的条件。关押到近第三天,艳如伤势加重,进监后她一直绝食,腹胀气短,神质昏迷。镇政府人员多次观察,直至发现艳如可能有生命危险,畏于闹出人命,才不得不星夜将艳如送到地区中心医院急诊抢救。然而,就在艳如住院期间,镇政府仍不忘对艳如施加压力,镇政府人员几次到艳如病床前放话你们不要对外乱讲,艳如的事还没完 ,不然的话医好后还抓艳如回去!

某艳如后经医院诊断和法医鉴定,腰部外伤,腰椎正侧位压缩性骨折,少许骨成分分离,盆腔积液。


    交锋,未上法庭便已开始

    面对眼前这位饱受打击的母亲那坚毅和悲愤的眼神,我们当即决定接下这个案子。


    在医院的病床上我们见到正在接受治疗的艳如,脸峡消瘦而苍白,隐约可见那因营养不良导致的青筋浮现。见我们进来,她努力点点头,却无法坐起来,她轻声说起案发的过程,或许我们的谈话勾起她对那段恶梦般遭遇的惨痛回忆,她边说边哭,以至哭得太厉害而不得不中止我们的来访。


    证据很快收集起来,材料越集越厚,一份掷地有声的《行政诉讼起诉状》呈交到肇事镇政府所属辖区的某县法院立案室桌案上,立案室同志阅过状子和材料后,脸上虽也有同情的表情,但现实提醒他只能说需研究请示后再做决定。等待,一个月、两个月的过去,虽然再三催问但法院还是没有正式答复。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某艳如因无钱支付医药费而不得不辍医回家。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某县法院以一纸裁定书作出了回复: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且造成轻伤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主管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仍躺在床上的艳如听到这一消息,泪水从眼角无声地流下,镇政府人员威胁她时说的未卜先知的话像针一样扎在她的心窝。她感到自己太弱小了,那么无助。


    冬天的腊梅花又开花了,作为艳如代理律师的我们起草了的不服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书的上诉状,郑重地按程序呈到了上级人民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的审查也在不知不觉中拖过半年,直到艳如的身体都慢慢地好转了,这时的她,不需人搀扶可自己起立和慢慢地行走,但仍不能弯腰和正常活动。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裁决,裁定维持一审不予受理的裁定,法律的大门再次无情地将艳如挡在门外。当她捧着同样不予受理的二审法院裁定书时,她的眼泪这次却没有涌出来,接二连三的打击已让她明白眼泪虽能暂时渲泄心中的痛苦,却无法让自己得到真正的帮助,她更不想让那些洋洋得意的人看到自己的眼泪。她坚定地说:我要申诉,律师,请帮我讨回公道。她坚强了,我们被她感动,作为职业法律服务人士的我们也被两审法院的不光彩做法激怒了。


    再次较量

    申诉状带着油墨的幽香和艳如一家的期盼递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四日广东省高院经提审,作出了(2000)粤高法行监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本案属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撤销原一、二审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指令某县法院立案受理。真可谓拨云见日,青天在上。


    于是,案件又回到其早就应该开始的起点上。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三日,在这个开庭的难忘而痛快的日子里,某镇政府终于被迫坐在了被告席上,法庭上被告虽已没有了滥用权力时的霸气,但镇政府仍试图通过不承认限制人身自由和伤害的事实作最后的抵制。法庭围绕是否存在限制人身自由和伤害事实,以及镇政府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计划生育工作可以免责的范围展开调查和辩论。我们原告方积蓄了一年多的大量的证据得到运用,而镇政府只好用艳如破坏计划生育政策的大帽子而为自己开脱。 对此,我们反问道:对计划生育对象进行强制性帮教或采取强制措施一般是指哪些人?某艳如是未婚女性,为何把她列为强制帮教对象?帮教的含义指什么?如果是正常的帮教怎么会造成某艳如腰椎骨折?实施关押某艳如依据是什么?领导口头发言能当作随便抓人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依据吗?……


    在我们接连追问下,对方终于无话可说。


    迟来的判决

    二零零零年九月六日,某县法院终于作出了一审判决,这本应是二年前就应作出的判决:被告某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将不属计生对象的原告强行带到镇计生帮教点进行帮教,依法无据,是超越职权,该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依法应予赔偿。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侵犯人身自由形成的赔偿金人民币83.08元,赔偿原告医药费23082.25元,误工肥317.12元,诉讼费200元由被告负担180元,原告负担20元。被告某镇政府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艳如赔礼道歉。但一审法院在作出上述内容判决的同时,判决主文遗漏,很不完整,并且一审判决还有给某艳如影响计生工作顺利进行的定性,加之赔偿数额不合理,艳如决定再次上诉。十分耐人寻味的是被告镇政府也不服此判决同时提起了上诉。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九日,二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0)某院行终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此次判决纠正了一审判决的遗漏和不足,判决如下:一,确认上诉人某镇政府对上诉人某艳如采取侵犯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二,变更一审某县法院判决的第一、第二项为:上诉人某镇政府应一次性赔偿某艳如人民币55000元。维持县法院责令镇政府赔礼道歉的判决,一、二审诉讼费各 100元全部由镇政府负担。


    当艳如接过等了这许久的判决书,仔细地逐字逐字地观看,她笑了,笑得那么的舒畅,又有一些苦涩。三个年头了,就这么一起并不算复杂的行政案件,却历经三级法院五次审理,当中的艰难不言而喻。多少个痛心和无眠的夜晚,多少威胁和嘲讽,也有多少同情和鼓励,为了这份判决她时常流泪到天明,三个春秋里有多少次一个个伤心的电话不分中午或是午夜打来,我们作为律师向接到一个个新课题一样逐个为艳如分析和解答。今天,这份判决书不仅仅给了艳如个人一个法律上的说法,更重要的是它让被侵害的弱者找回了尊严,让我们法律专业人士找到了同违法现象较量的信心;同时,它还警告那些权欲膨胀的人,无视他人权益践踏法律的必将自食其果!

二00一年的元旦伴着判决书来了,这是个好开端,二十一世纪开始了,法制的日子真的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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